學徒辱國旗判社服 律政司提覆核

2020-05-05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去年九月「光復屯門公園」遊行,二十一歲咖啡師學徒鄧智樂夥同其他示威者,在屯門大會堂外撕毀、踐踏及焚燒國旗。他承認一項侮辱國旗罪後,屯門法院張潔宜裁判官判處他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表示已向法庭申請刑期覆核。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在詳細考慮案情及適用法律原則後,律政司已根據《裁判官條例》第一○四條向原審裁判官申請覆核刑罰。 」

張潔宜裁判官於上月十五日判刑時強調,國旗是一個國家的象徵,亦代表國家的尊嚴,過往有案例判處被告即時監禁,但考慮被告坦白認罪,乃判被告社會服務令。上訴庭上月底覆核另一宗侮辱國旗案件,改判社會服務令的被告,須即時監禁二十日,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辭中指,國旗法立法目的旨在全面保護國旗免遭侮辱,以維護獨有象徵國家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之國旗的合法利益,認為適當的刑罰為入獄四個月,但鑑於被告已履行了部分社服令,故把刑期減至二十日。

律政司今次再提出覆核案件發生於去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半,康文署職員從閉路電視見到被告鄧智樂及另外兩人,把屯門大會堂平台的國旗扯下來焚燒,被告持火槍及紙巾燒國旗,約四十人圍觀。案件編號:屯門刑事 一八九六、 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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