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中裁决无政治考量 清洪:完全按照法律

2019-04-15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占中三子」戴耀廷、陈健民与朱耀明连同另外六人,上周二被裁定串谋干犯公众妨扰等六项控罪成立,九子须为历时七十九日的占领运动承担罪责。本报在案件本月二十四日判刑前,邀得有「金牙大状」之称的资深大律师清洪,剖析陈仲衡法官的判词。清洪指出,陈官于本案主要依赖早于十七世纪开始沿用的普通法原则而非成文法判案,并在仔细检视案情后,逐一反驳辩方提出的法律观点,裁定九子所为足以入罪,是完全按照法律而无政治考量。

区域法院陈仲衡法官颁下的判词长达二百六十八页,分开七百六十四个段落。清洪阅毕判词后认为,陈官的裁决明显非常详细,他首先处理涉案的法律议题,再将他对于法律的分析应用在本案的案情上,继而裁定九子罪名成立。辩方虽提出多项法律争议,但都被陈官一一驳倒。

辩方大状在审讯中提出多项争议,清洪将争议归纳作以下七点:一、被告并无控罪所指的犯罪意图;二、被告在占领现场的发言不是导致道路受阻的原因;三、占领运动并无对公众造成普遍伤害;四、控方无法证明被告在添美道煽惑他人干犯公众妨扰罪;五、警方不当地使用催泪弹;六、占领运动属公民抗命;七、控方不能将群众的公众妨扰行为,追究于被告过往的煽惑行为上。

清洪指出,判词内其中一个关键,是陈官按照控方提出涉案的控罪元素将九子定罪,并表明法庭无职权裁断占领运动背后的政治性起因。辩方虽以占领运动属公民抗命作辩解,陈官却明言公民抗命并非在面对刑事检控时的抗辩理由。

陈官解释,虽然辩方称三子计画的公民抗命只是为了让公民觉醒,并非旨在瘫痪香港交通枢纽,但公民抗命的参与者需要自制,避免造成严重事故或不便。陈健民曾在庭上直言,占领运动开始后必定造成不便,被告要求部分示威者克制以避免造成严重事故或不便的呼吁,显然姗姗来迟。三子认为占领行动不会造成交通瘫痪的衡量标准,实属非常错误。如三子想以占领方式达至公民抗命,根本毋须占领全条马路。

清洪强调,陈官只会基于控方搜集得来的呈堂证据,对上述指控作出裁断。他考虑所有控方证据及辩方抗辩理由后,得出了对每个被告的结论。

辩方声称九子并无犯罪意图,占领运动一直只是和平示威集会,旨在争取真普选,造成公众妨扰从来不是他们的目的,事件亦无令民众受伤。相反,警方处理方式非常不当,例如施放催泪弹驱赶集会民众,以致更多民众上街支持占领。

陈官却指,无论是「占中三子」原定计画在二〇一四年十月一日于遮打道举行的占领运动,或是他们稍微改动计画后、于九月二十八日凌晨一时启动的占领运动,均是三人一直精心计画的「公民抗命」。三子在启动占领运动时,有意图使义工纠察队员、「占中」支持者及聚集在添美道反对人大常委会「八三一」决定的示威学生团结起来,藉此扩大占领运动的影响力,善用场地及现有参与者而「顺水推舟」(ride with the tide)。

陈官分析指,警方于同年九月二十六日封锁添美道,并非叫民众无限期逗留该处,封路没有给予示威者继续占领道路的绝对自主权。其实三子早在启动「占中」、甚或于二〇一三年三月提出「占中」概念时已心中有数,盘算到警方或会使用催泪弹来驱赶示威者,故激发市民站出来占领道路的,并非警方投掷催泪弹一事,而是三子呼吁民众「逼爆金钟」的举措。

至于辩方质疑控方以民众在清场前夕的行为,对各被告于启动「占中」时的煽惑行为「秋后算帐」,陈官表明相关煽惑控罪成立与否的关键,是被告作出煽惑行为时的意图,与被煽惑者的意图完全无关,故此控方违反刑事法不得「秋后算帐」一说并不成立。

清洪补充指,陈官对九名被告的裁决并非千篇一律,而是仔细并个别地考虑案中各被告的犯案证据。以「夥同犯罪」为例,陈官小心地查看针对每个被告「夥同犯罪」的具体证据。就第二项「煽惑他人犯公众妨扰」罪,朱耀明于其他被告煽惑他人犯罪时并不在现场。同样道理,就第三项「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罪,「占中三子」于控罪所指的案发时间并无与其他被告一同煽惑民众。故此三子就双重煽惑罪获裁定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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