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裁決無政治考量 清洪:完全按照法律

2019-04-15 00:00

(星島日報報道)「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與朱耀明連同另外六人,上周二被裁定串謀干犯公眾妨擾等六項控罪成立,九子須為歷時七十九日的佔領運動承擔罪責。本報在案件本月二十四日判刑前,邀得有「金牙大狀」之稱的資深大律師清洪,剖析陳仲衡法官的判詞。清洪指出,陳官於本案主要依賴早於十七世紀開始沿用的普通法原則而非成文法判案,並在仔細檢視案情後,逐一反駁辯方提出的法律觀點,裁定九子所為足以入罪,是完全按照法律而無政治考量。

區域法院陳仲衡法官頒下的判詞長達二百六十八頁,分開七百六十四個段落。清洪閱畢判詞後認為,陳官的裁決明顯非常詳細,他首先處理涉案的法律議題,再將他對於法律的分析應用在本案的案情上,繼而裁定九子罪名成立。辯方雖提出多項法律爭議,但都被陳官一一駁倒。

辯方大狀在審訊中提出多項爭議,清洪將爭議歸納作以下七點:一、被告並無控罪所指的犯罪意圖;二、被告在佔領現場的發言不是導致道路受阻的原因;三、佔領運動並無對公眾造成普遍傷害;四、控方無法證明被告在添美道煽惑他人干犯公眾妨擾罪;五、警方不當地使用催淚彈;六、佔領運動屬公民抗命;七、控方不能將群眾的公眾妨擾行為,追究於被告過往的煽惑行為上。

清洪指出,判詞內其中一個關鍵,是陳官按照控方提出涉案的控罪元素將九子定罪,並表明法庭無職權裁斷佔領運動背後的政治性起因。辯方雖以佔領運動屬公民抗命作辯解,陳官卻明言公民抗命並非在面對刑事檢控時的抗辯理由。

陳官解釋,雖然辯方稱三子計畫的公民抗命只是為了讓公民覺醒,並非旨在癱瘓香港交通樞紐,但公民抗命的參與者需要自制,避免造成嚴重事故或不便。陳健民曾在庭上直言,佔領運動開始後必定造成不便,被告要求部分示威者克制以避免造成嚴重事故或不便的呼籲,顯然姍姍來遲。三子認為佔領行動不會造成交通癱瘓的衡量標準,實屬非常錯誤。如三子想以佔領方式達至公民抗命,根本毋須佔領全條馬路。

清洪強調,陳官只會基於控方搜集得來的呈堂證據,對上述指控作出裁斷。他考慮所有控方證據及辯方抗辯理由後,得出了對每個被告的結論。

辯方聲稱九子並無犯罪意圖,佔領運動一直只是和平示威集會,旨在爭取真普選,造成公眾妨擾從來不是他們的目的,事件亦無令民眾受傷。相反,警方處理方式非常不當,例如施放催淚彈驅趕集會民眾,以致更多民眾上街支持佔領。

陳官卻指,無論是「佔中三子」原定計畫在二〇一四年十月一日於遮打道舉行的佔領運動,或是他們稍微改動計畫後、於九月二十八日凌晨一時啟動的佔領運動,均是三人一直精心計畫的「公民抗命」。三子在啟動佔領運動時,有意圖使義工糾察隊員、「佔中」支持者及聚集在添美道反對人大常委會「八三一」决定的示威學生團結起來,藉此擴大佔領運動的影響力,善用場地及現有參與者而「順水推舟」(ride with the tide)。

陳官分析指,警方於同年九月二十六日封鎖添美道,並非叫民眾無限期逗留該處,封路沒有給予示威者繼續佔領道路的絕對自主權。其實三子早在啟動「佔中」、甚或於二〇一三年三月提出「佔中」概念時已心中有數,盤算到警方或會使用催淚彈來驅趕示威者,故激發市民站出來佔領道路的,並非警方投擲催淚彈一事,而是三子呼籲民眾「逼爆金鐘」的舉措。

至於辯方質疑控方以民眾在清場前夕的行為,對各被告於啟動「佔中」時的煽惑行為「秋後算帳」,陳官表明相關煽惑控罪成立與否的關鍵,是被告作出煽惑行為時的意圖,與被煽惑者的意圖完全無關,故此控方違反刑事法不得「秋後算帳」一說並不成立。

清洪補充指,陳官對九名被告的裁決並非千篇一律,而是仔細並個別地考慮案中各被告的犯案證據。以「夥同犯罪」為例,陳官小心地查看針對每個被告「夥同犯罪」的具體證據。就第二項「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朱耀明於其他被告煽惑他人犯罪時並不在現場。同樣道理,就第三項「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佔中三子」於控罪所指的案發時間並無與其他被告一同煽惑民眾。故此三子就雙重煽惑罪獲裁定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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