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乐士:控罪没违《欧洲人权公约》
2019-04-15 00:00
江乐士指,当数名人士聚集一起犯案,控方常以「串谋」控罪来控告涉案人士,如行为显然易见是联合计画的合理后果,任何共同犯罪的人亦须负上共同责任。控方亦有自主权去考虑案情并决定适当的控罪,以普通法控告占中九子串谋公众妨扰罪并没有违反《欧洲人权公约》。
虽然香港法例第二百二十八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亦有公众妨扰罪,用以规管抛掷脏物、吐痰、在公众地方大小便、在公众地方罔顾后果地策骑、在行人路上牵引马匹或其他大型动物、疏忽地发射火器、在公众街道上奏玩任何乐器、进行任何消遣而对居民或路人造成烦扰等行为,但《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规定如罪成最高只可处罚款五百元或监禁三个月。《基本法》第八十四条亦订明,香港特区法院可参考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
江乐士强调,由于占中九子的刑事案件仍在进行,故不便作任何评论,但他指「公众妨扰」在香港属完善及公认的控罪,而且检控官已在本港沿用多年,当中包括于一六年告Matt James Pearce一案中,Pearce于〇五年六月穿上蜘蛛侠服饰,爬上中环皇后大道中陆海通大厦平台外的一电视屏幕上示威,其举动吸引民众注目,进而令中环一带交通异常挤塞。主审法官考虑到Pearce是第一次干犯刑法,故将其二十一天的刑期缓刑十八个月执行,但Pearce于〇八年八月在北京奥运开幕当天在青马大桥抗议,他为时两小时的行动令前往九龙及机场的青马大桥上层封闭,车龙连绵数公里,最终他被判处六个月的即时监禁。
而在周必强等十人于〇九年的案例中,因不满运输署实行市区的士「短加长减」的收费机制,故将新界的士停放在北大屿山公路往九龙方向的三条行车线及路肩上而令交通瘫痪,裁判官原判处各人七星期至两个月的即时监禁,上诉庭最终考虑所有情况后,把监禁改以缓刑十八个月的方式执行,另每一名上诉人须额外罚款五千元。
此外,律政司亦曾以普通法控告社民连副主席吴文远「公众妨扰罪」,吴文远涉嫌在二〇一二年国家主席胡锦涛到港出席回归十五年活动时,向途经路线天桥抛下「旺阳T恤」,惟控方未有足够证据证明吴的行为对公众做成危害,法庭最终裁定吴文远罪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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