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逃犯条例》 郑:法庭重证据分量
2019-04-08 00:00
条例保障政治犯不会引渡,她表示,本港法庭遵循对抗性程序,若涉事人认为他涉政治原因而被移交,尽管他不能够提交证据证明他无犯罪,但不等于不可以提供证据反驳「拉错人」,例如案发时他不在场、正与朋友会面等,证明他并非涉事人,法庭会考虑两方的意见后再作决定,只会判定案件是否符合双重犯罪原因等,以及有否违反其他保障,不会判定涉事人是否有罪。
她提到,法庭并不是「你讲它就听」,例如条文规定,即使涉事人指自己是自愿被移交,法庭亦需确保他明白自己的声明,「法庭要满足他是真正自愿,他明白他自愿甚么。」她又相信,移交属两个地方的承诺,「是国家应承」,相信对方会遵循保障条件。
条例修订建议更改「接纳证据」的标准,被质疑是降低举证门槛,郑若骅回应指,更改标准是为了加强条例的弹性,因在实质操作上,除法院外,政府官员也会移交证据,而法庭决定是否采用证据时,除了看证据的可采纳性,更重要的是看证据的分量。
她表明,现行法例不适用便需修改,《逃犯条例》是有漏动,无法移交逃犯,「系咪不理它,求其啦,呢个case(案件)咁做,下个case又咁做,作为rule based society (法治社会)不应该系咁,应该找一个有保障的方法」。她续说,如果香港没有一套移交逃犯系统,即使台湾要求,亦没办法配合,「到时台湾不要这个,起码我们做好自己,不觉得要掉了这system(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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