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裁判官遭被告入禀 索偿170万 司法史首宗
2019-04-08 00:00
案中被票控的三十四岁尼泊尔籍女被告保安员Thapa Kamala,于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大潭道一辆的士后方过路时,遭对面线另一辆的士撞伤,事后反被票控。她去年一月十一日出席审讯迟到一分钟,被何官要求交出一百元保释金。事实上,交通传票案被告没有经过拘捕,毋须保释,若有律师代表抗辩,被告根本毋须亲自出庭,女保安不满何官的「专横所为」,乃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撤销有关保释令,由于律政司主动同意撤销何官的保释令,故高院法官周家明于上周五颁令把一百元担保金退还女保安,律政司须承担覆核诉讼及相关聆讯的全部讼费。
在覆核官司中不战而胜的女保安Thapa Kamala,在控告裁判官何丽明的入禀状中指,她在行人疏忽传票案中聘用代表大律师梁耀祥抗辩,案件于去年一月十日在东区法院开审,翌日何官于早上九时四十二分开审,于中午一时零一分休庭,下令案件在下午两时半恢复聆讯,至下午两时三十一分何官发现未见女被告,约一分钟后女被告现身法庭,案件继续审讯至下午四时半,何官下令女被告须交出一百元作为担保金,当时辩方大状梁耀祥已向何官解释女被告因如厕、交通意外致行动不便需要拐杖步行,但何官不予理会,更恶意违反《裁判官条例第十八条》,即在没有任何合法及合理的权限下,命令女被告交出保释金及每日依时出庭应讯。
女被告认为何官在整个聆讯中,处处针对其代表大状梁耀祥及律师侯振辉,包括不适当地不停中断辩方的提问,对辩方大状或律师作出羞辱、戏弄及威吓性的行为,甚至以耻笑的语气对待其辩护大状。
入禀状续指,辩方大状一度向何官展示相关法例及过往的案例,提醒何官的保释金命令属不合法,毫无法律依据,她无权作出有关命令,但何官明知超越法例所赋予的权限,仍「依然故我」,不肯推翻担保令,显见何官的行为是恶意及没有合理理据,令致女被告蒙受感情伤害及损失,乃入禀向何官追讨赔偿,包括每天要出庭应讯而丧失自由,因交通意外致遍体鳞伤骨折疼痛,却要每日在气温寒冷的法庭内面对整日的审讯,加剧她的伤势痛楚。
此外,女被告每天往返东区法院所花上交通费二十九元,以及不少于三十元的午膳费,另要申请司法覆核讼费五千元,以及要呈上最新的医生检验报告费用二千六百元,以及针对何官罔顾蓄意行为的惩罚性赔偿一百万元,合共一百七十万零八千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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