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逃犯條例》 鄭:法庭重證據分量
2019-04-08 00:00
條例保障政治犯不會引渡,她表示,本港法庭遵循對抗性程序,若涉事人認為他涉政治原因而被移交,儘管他不能夠提交證據證明他無犯罪,但不等於不可以提供證據反駁「拉錯人」,例如案發時他不在場、正與朋友會面等,證明他並非涉事人,法庭會考慮兩方的意見後再作決定,只會判定案件是否符合雙重犯罪原因等,以及有否違反其他保障,不會判定涉事人是否有罪。
她提到,法庭並不是「你講它就聽」,例如條文規定,即使涉事人指自己是自願被移交,法庭亦需確保他明白自己的聲明,「法庭要滿足他是真正自願,他明白他自願甚麼。」她又相信,移交屬兩個地方的承諾,「是國家應承」,相信對方會遵循保障條件。
條例修訂建議更改「接納證據」的標準,被質疑是降低舉證門檻,鄭若驊回應指,更改標準是為了加強條例的彈性,因在實質操作上,除法院外,政府官員也會移交證據,而法庭決定是否採用證據時,除了看證據的可採納性,更重要的是看證據的分量。
她表明,現行法例不適用便需修改,《逃犯條例》是有漏動,無法移交逃犯,「係咪不理它,求其啦,呢個case(案件)咁做,下個case又咁做,作為rule based society (法治社會)不應該係咁,應該找一個有保障的方法」。她續說,如果香港沒有一套移交逃犯系統,即使台灣要求,亦沒辦法配合,「到時台灣不要這個,起碼我們做好自己,不覺得要掉了這system(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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