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女牙医伤手丢职 衞生署须赔2080万
2019-04-02 00:00
原告杨丽萍一九九七年二月加入卫生署成为公立医院牙医,九九年十月右手受伤,当时杨仅三十三岁,杨及后于〇四年八月离职。杨于九九年十月三十日的上午为病人完成第三次剥牙手术后,右手关节出现剧痛,后来被确认是三角纤维软骨因劳损致骨折。
法官同意杨右手的伤势是来自两大原因,第一,手腕长期遭受物理压力;第二,女事主手腕结构特殊。有专家在庭上指,医院工作量只占骨折事故两成责任,其馀责任应怪罪于事主特别的手腕结构,法官推翻以上说法,裁定杨右手三角纤维软骨损伤,主要成因是她作出重复而又费力的动作,包括拔齿手术等;至于杨右手手腕结构异于常人,只是她进行手术容易受伤的原因。
法官指责卫生局没有尽照顾雇员健康的责任,明知事主右手负伤,仍置诸不顾。另一名高级牙医庭上承认,九九年下旬起,察觉到杨戴护腕上班,亦知道杨曾接受物理治疗。卫生署仍要求对方在九九年九月完成四十三次拔牙手术,同年八月上旬杨已明显戴上护腕和需要服用处方药物止痛。根据一般情况,倘若一名牙医因为手腕受伤而请假休养,复工首几天将获安排较轻松工作。法官坦言,就单单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杨首日复工便被委派半天内处理三宗手术,已足以证明卫生署违反雇主应有职务,罔顾雇员的身体健康状况。
法官续指,相比同事之间事主的工作量较庞大,九八年十月至翌年九月,杨一共完成七百一十宗剥牙手术,但同期另一名高级牙医只负责四百八十宗。杨平均每天须完成逾三次剥牙手术,其他同事一天负责的手术不超过两次。
事主右手软骨骨折后被调派到麦理浩儿科牙医诊所,负责协助其他牙医。杨又称需服用类固醇止痛,〇二年接受右手软骨修复手术后改用左手剥牙,但其左手亦开始出现疼痛。杨〇四年遭上级劝喻后终止公务员合约。
法官认同事主因此感到非常沮丧,但认为杨所提供的报告只是两位物理治疗师的建议,法庭无法接纳以上为心理精神科报告,因此没有客观证据显示事主的心理创伤。但法官承认事主因庞大的工作量导致右手受伤,终失去工作。
案件编号:高院伤亡诉讼八三三——二〇一二。
關鍵字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