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隊男主任告上司誹謗索償遭駁回 官批:用盡一切辦法製造麻煩

2019-04-16 16:41

區院法官裁定上司的批評有理有據,反斥責男隊員心有不甘而濫用司法程序「製造麻煩」。資料圖片
區院法官裁定上司的批評有理有據,反斥責男隊員心有不甘而濫用司法程序「製造麻煩」。資料圖片

民安隊行動及訓練男主任不滿直屬上司在評核報告中降低其表現評分,又批評他工作馬虎無承擔,入稟區域法院控告上司誹謗要求賠償。區院法官今午頒布判詞,裁定上司的批評有理有據,反斥責男隊員心有不甘而濫用司法程序「製造麻煩」,更形容他只是「為反對而反對」,最終駁回男隊員申索並下令他承擔本案訟費。

加入民安隊逾17年的原告黃永新,指控上司方耀堂、張達賢及林國華誹謗,又控告民安隊違反僱傭合約。

黃永新聲稱,方耀堂一向在評核報告中評價黃的整體工作表現「非常好」,卻於2008年4月至12月期間,僅被評定工作表現為「好」。方後來解釋,黃多次埋怨工作過多,欠缺工作熱誠,且態度散漫,對工作無承擔。他雖然滿足工作崗位的基本要求,卻再無展現初入職時的上進心,工作表現不進反退。黃不滿方的解釋,繼續循內部向上級投訴,但負責覆核評核報告的張達賢與林國華,均認為投訴無事實根據。

法官認為黃永新上司的評價可信並有證據支持。他舉例指,黃曾因無法按時提交工作文件,竟「卸膊」要其他人幫他完成。民安隊舉辦周年活動後,黃雖被緊急指派準備「感謝卡」,他竟在此刻請假,請假時亦無按照程序事先通知方耀堂,隨手將請假簿放在方的工作桌上便當了事。

法官又認為,呈堂證據均無顯示黃永新比同僚的工作量多,他自己又無法舉出實質證據支持自己說法。黃的上司此時仍評價黃的表現為「好」,已經十分慷慨。

法官坦言,本案源於黃永新工作表現退步,卻無法接受評核報告而心有不甘,想「用盡一切辦法製造麻煩」,似乎旨在挑釁或報復他的上司,最終卻無法提出任何實質證據,推翻評核報告的裁斷。他僅為反對評核報告內容而興訟,可說是濫用司法程序。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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