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憂修逃犯條例損國際形象 難保障交內地人權

2019-03-04 21:24

公會建議港府可以修例以容許在香港調查及審訊類似台灣殺人案的殺人嫌疑犯。資料圖片
公會建議港府可以修例以容許在香港調查及審訊類似台灣殺人案的殺人嫌疑犯。資料圖片

香港政府計劃修訂逃犯條例處理台灣殺人案的法律漏洞,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認爲上述修訂建議會出現將香港市民或者僅僅只是取道香港的人士引渡去内地的情況。公會強調,現今香港大眾及國際社會對內地的人權紀錄有極大憂慮。港府不能確保移送逃犯後,逃犯可享有與本港刑事司法及監獄制度中同等的基本人權,只會有損香港的國際形象。

大律師公會指出,自 1997 年以來,因引渡逃犯返回内地既是一個複雜的法律問題,又是一個在社會上充滿爭議的議題,相關的討論一直停滯不前。港府過往曾堅決地表示不會在沒有公衆諮詢下與内地商討引渡協議。大律師公會擔心政府當局現是「明修棧道,暗渡陳倉」,在明顯違背先前承諾、缺乏全面諮詢的情況下,對如此敏感的議題用一次性個案移交安排處理。

公會認為,要解決台灣殺人案的不公並不需要過度放寬《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尤其是這不等於容許是次安排包括內地。台灣當局會否接受是次安排也是存疑的。港府可以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以容許在香港調查及審訊類似台灣殺人案的殺人嫌疑犯。

公會亦關注,將立法會審議變成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啟動拘捕及移交程序會降低對人身安全及人身自由的要求,尤其是當該司法協助要求是來自一些沒有提供國際社會對刑事審訊及囚犯基本人權保障或有違犯人權歷史的司法管轄區。

公會擔心,修訂會有重大及廣泛的影響,可能會破壞香港作為一個受法治保障的自由及安全城市。公會強調,不希望香港成為逃犯的避難所,不論逃犯來自台灣、內地、或世界其他任何地方。但是立法會明顯考慮到在 1997 年立法時,有充份理由不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涵蓋於《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內。如自1997年以後,情況有所改變,反對上述條例涵蓋這些地方的原因也不復存在,則港府需要解釋為何情況有所改變。

公會指,如果出現了重大改變,致使港府現在對中國其他地區的刑事司法制度有信心,按邏輯,港府應商議全面的移交及協助協議,而非一次性個案方式。立法會亦應繼續有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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