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公会忧修逃犯条例损国际形象 难保障交内地人权

2019-03-04 21:24

公会建议港府可以修例以容许在香港调查及审讯类似台湾杀人案的杀人嫌疑犯。资料图片
公会建议港府可以修例以容许在香港调查及审讯类似台湾杀人案的杀人嫌疑犯。资料图片

香港政府计划修订逃犯条例处理台湾杀人案的法律漏洞,大律师公会发表声明,认爲上述修订建议会出现将香港市民或者仅仅只是取道香港的人士引渡去内地的情况。公会强调,现今香港大众及国际社会对内地的人权纪录有极大忧虑。港府不能确保移送逃犯后,逃犯可享有与本港刑事司法及监狱制度中同等的基本人权,只会有损香港的国际形象。

大律师公会指出,自 1997 年以来,因引渡逃犯返回内地既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又是一个在社会上充满争议的议题,相关的讨论一直停滞不前。港府过往曾坚决地表示不会在没有公衆谘询下与内地商讨引渡协议。大律师公会担心政府当局现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在明显违背先前承诺、缺乏全面谘询的情况下,对如此敏感的议题用一次性个案移交安排处理。

公会认为,要解决台湾杀人案的不公并不需要过度放宽《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尤其是这不等于容许是次安排包括内地。台湾当局会否接受是次安排也是存疑的。港府可以修订《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以容许在香港调查及审讯类似台湾杀人案的杀人嫌疑犯。

公会亦关注,将立法会审议变成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启动拘捕及移交程序会降低对人身安全及人身自由的要求,尤其是当该司法协助要求是来自一些没有提供国际社会对刑事审讯及囚犯基本人权保障或有违犯人权历史的司法管辖区。

公会担心,修订会有重大及广泛的影响,可能会破坏香港作为一个受法治保障的自由及安全城市。公会强调,不希望香港成为逃犯的避难所,不论逃犯来自台湾、内地、或世界其他任何地方。但是立法会明显考虑到在 1997 年立法时,有充份理由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涵盖于《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内。如自1997年以后,情况有所改变,反对上述条例涵盖这些地方的原因也不复存在,则港府需要解释为何情况有所改变。

公会指,如果出现了重大改变,致使港府现在对中国其他地区的刑事司法制度有信心,按逻辑,港府应商议全面的移交及协助协议,而非一次性个案方式。立法会亦应继续有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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