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黨施虐】1男被告脫罪 兩男1女罪成待索感化官報告

2019-02-26 17:34

案發現場位於天水圍天恩邨附近的一個涼亭。資料圖片
案發現場位於天水圍天恩邨附近的一個涼亭。資料圖片

天水圍童黨去年欺凌施虐一名14歲女童,童黨之一的女人被女童奪愛後,夥同多名男女以煙頭燒女童陰毛、以凳腳戳其下體及用衞生巾貼其面等方式虐待女童,兩名女主謀和兩名男同黨早前已認罪,餘下三男一女否認有意圖而傷人及協助及教唆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少年法庭裁定兩男一女罪成,一名男被告則脫罪。

三男一女的被告被控於指他們於2018年7月11日,在天水圍天恩邨附近的一個涼亭有意圖而傷害女事主X,及協助和教唆他人傷害X。

脫罪男被告獲考慮申請監護令,案件押後至3月21日,以待索取社會福利主任報告。3名罪成被告的案件則押後至3月19日,以待索取感化官、更新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罪犯評審委員會報告,嚴官為兩名男被告加以索取一份勞教中心報告。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裁決時指,第4被告雖然承認當日在場起哄及圍觀,但沒有其他證據,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情況下,故判第四被告無罪。

嚴官指女事主X上衣被拉高,褲子亦被扯下,被凌虐至衣衫不整、身體多處受傷並感到頭暈,第3被告(女)當時從旺角趕到天水圍與童黨會合,亦承認曾打X的面頰,而且「嬲先會咁做」。嚴官裁定第3被告(女)以行為形式表示曾共同計劃地惡意傷害X。

第五被告主要在場起哄圍觀,亦陪同其他同黨找出「無人嘅地方」以凌虐X,期間曾接二連三地拿起凳腳木條作狀「扮下野」,妨礙他人看見X之餘,正面鼓勵童黨繼續施虐,亦清楚施襲者當時會對X造成傷害。第六被告則借出皮帶予施襲者,更吩咐「唔好整爛呀,學校皮帶黎」,亦有拿起凳腳參與打X。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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