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居民隱瞞有物業無申報 判緩刑18月罰5000元
2019-01-22 15:12
一名黃大仙富山邨公屋居民,去年5月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隱瞞當時以聯權共有方式,擁有1個西營盤住宅物業,沒有申報,昨日(2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虛假陳述罪成,判罰5,000元及監禁1個月,緩刑18個月,是兩周內第二宗同類罪成個案。房屋署指,會向有關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而根據新修訂「富戶政策」,若公屋住戶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不論其家庭入息或資產水平為何,均須遷離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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