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兄與智障胞妹性交判監38個月 官:佢知道亂倫喺唔道德

2018-12-17 13:01

五旬已婚漢去年5月從復康中心接收患有智障的胞妹後在家中與她性交,過程中曾脫去已過期的安全套。事件最終由一名復康中心職員翌日追問神色有異的事主後揭發,兄長早前承認一項亂倫罪。法官明白被告雖欠自制能力,但未至於不知道亂倫是不道德的,終判被告入獄38個月。

辯方代表55歲男被告求情時指被告現任妻子長居內地,平均每月來港一次,自結婚以來僅行房約4次,被告與事主的父親又曾有3段婚姻。惟李運騰法官不接納以上背景作減刑理由。

李官接納參考被告的兩份心理和背景報告後宣讀判辭。判刑時李官考慮到被告曾於1982年被確診有癲癎症,部分腦功能曾受損,智商僅有75,屬「邊緣水平」。心理報告反映被告缺乏社交能力,經常感到孤寂,但李官認為被告雖有精神問題,但仍可「分辨是非」和「知道亂倫是不道德」。心理報告亦指被告因腦功能受損,自制能力較低,李官懷疑被告曾受損友邀請一同到深圳召妓,因最終未能起行,繼而對胞妹發洩性慾。

李官認為加刑因素有三。第一、被告知道事主患有智力問題,其智商僅得54,猶如11至12歲小童;第二、被告行為違反誠信,當天因為事主唯一監護人,即2人的「大家姐」有事未能接送事主,吩咐被告頂替自己,被告亦獲得復康中心職員的信任後接收胞妹,李官形容被告「有負所托」;第三,被告與胞妹性交時脫去過期安全套,提高了傳染性疾病的風險。

惟目前為止「大家姐」禁止法庭為事主取「受害人衝擊報告」,李官不肯定事主所受的傷害程度,加上被告受其「邊緣智商」和低自制能力影響才犯案,案件被揭發後認罪,因此批准減刑。

案情指,55歲男被告被控於去年5月14日‬,在其上水家中與48歲女事主性交,而他知道對方是他的親妹,期間曾使用過期安全套,稍後又脫下安全套性交。翌日康復中心職員見事主神色有異,揭發她遭性侵後報警。

法庭記者:蕭文軒

建立時間:12:13
更新時間: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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