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覆核案】政府律師:不能單憑權利歧視女性裁定違憲

2018-12-06 16:02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中)、副主席林偉強(右)。黃梓生攝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中)、副主席林偉強(右)。黃梓生攝

丁權覆核案今早在高等法院續審。政府方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坦言,《基本法》第40條旨在使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利根深蒂固。即使該些權利帶歧視成分,法庭也不能單憑權利歧視女性,裁定丁屋政策違憲。代表鄉議局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亦指,第40條目的在於保障新界人的合法傳統權益不受法律挑戰。法庭若批准今次覆核,將令該條文失去意義。

余若海強調,政府對批出「免費建屋牌照」有酌情權,即使政府劃出土地作丁屋發展,也不代表土地已被預留興建丁屋,最終仍要視乎實際土地供應。他又質疑郭卓堅要求推翻殖民地政府於1972年推出丁屋政策的決定,逾時甚巨。即使郭只尋求推翻港府於回歸後延續政策的決定,其覆核申請也遲了近20年,對逾8500名正申請丁屋牌照的原居民不公。

法官周家明質疑,丁屋政策影響全港居民,若法庭不論最終裁決如何,單憑郭卓堅申請逾時而駁回其申請,是否無其他人可提覆核挑戰政策?余若海重申,政府認同本案有重要性,但以郭的身分而言,若他想提覆核,早應向法院提出,這並不表示政府會阻撓一切覆核挑戰。

周官又謂,中央政府於香港回歸前,已向聯合國表明《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港將繼續有效,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利卻不獲豁免。余若海回應指,《基本法》第40條與第25條和第39條「平起平坐」,而前者特別指明保障社會上某個階級人士的權益,故即使條文保障的權益帶歧視成分,也無礙其法律效力。

代表鄉議局的彭力克則指,《基本法》第40條中「合法」一詞,應解作獲認可並受香港法制保障的傳統權益,而非權利本身是否合憲。條文規限政府必須履行義務,保障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法庭應審視丁權是否符合第40條定義,而非判斷丁屋政策是否公平。

法官周家明問,若申請人在香港回歸前入稟覆核丁屋政策,那人會否因政策違反人權法而勝訴。彭力克坦言有此可能,但現時提出此觀察毫無意義,因從來無人在《基本法》實施前,質疑政策的合憲性。

政府及鄉議局律師完成陳辭,申請方將於明早回應。

法庭記者:黃梓生

建立時間:1426
更新時間:1602

法官指丁屋政策影響全港居民。
法官指丁屋政策影響全港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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