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禁】明起不得向未成年人售賣及供應「令人醺醉酒類」

2018-11-29 11:53

令人醺醉的酒類是指以量計含多於1.2%乙醇,並適合或擬作為飲品飲用的酒類。資料圖片
令人醺醉的酒類是指以量計含多於1.2%乙醇,並適合或擬作為飲品飲用的酒類。資料圖片

衛生署控煙酒辦公室今日提醒市民及商戶,因應《2018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明日生效,控煙酒辦將開始執行新控酒法例。

新法例禁止任何人在業務過程中,不論是透過當面或遙距分發的方式,向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士售賣和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

令人醺醉的酒類是指以量計含多於1.2%乙醇,並適合或擬作為飲品飲用的酒類。

控煙酒辦公室發言人指,新法例旨在防止青少年接觸酒類,減少酒精相關危害。控煙酒督察明日開始會就新法例進行巡查,並因應投訴進行調查及採取執法行動。

法例涵蓋在業務過程中所有售賣和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的行為,不論有否涉及付款。涵蓋範圍包括遊藝會、節慶活動或展覽會中銷售或以商業為目的而提供酒精飲品等,但不適用於沒有商業意圖的家庭聚會或社交活動。法例亦禁止在銷售機售賣酒類飲品。

向未成年人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或以銷售機售賣令人醺醉的酒類,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妨礙督察執法,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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