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禁】明起不得向未成年人售卖及供应「令人醺醉酒类」

2018-11-29 11:53

令人醺醉的酒类是指以量计含多于1.2%乙醇,并适合或拟作为饮品饮用的酒类。资料图片
令人醺醉的酒类是指以量计含多于1.2%乙醇,并适合或拟作为饮品饮用的酒类。资料图片

卫生署控烟酒办公室今日提醒市民及商户,因应《2018年应课税品(修订)条例》明日生效,控烟酒办将开始执行新控酒法例。

新法例禁止任何人在业务过程中,不论是透过当面或遥距分发的方式,向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士售卖和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

令人醺醉的酒类是指以量计含多于1.2%乙醇,并适合或拟作为饮品饮用的酒类。

控烟酒办公室发言人指,新法例旨在防止青少年接触酒类,减少酒精相关危害。控烟酒督察明日开始会就新法例进行巡查,并因应投诉进行调查及采取执法行动。

法例涵盖在业务过程中所有售卖和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的行为,不论有否涉及付款。涵盖范围包括游艺会、节庆活动或展览会中销售或以商业为目的而提供酒精饮品等,但不适用于没有商业意图的家庭聚会或社交活动。法例亦禁止在销售机售卖酒类饮品。

向未成年人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或以销售机售卖令人醺醉的酒类,一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妨碍督察执法,一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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