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稅局追討罰款 南太電子顧明均上訴得直

2018-11-23 13:58

有「電子大王」之稱的南太電子創辦人顧明均。資料圖片
有「電子大王」之稱的南太電子創辦人顧明均。資料圖片

有「電子大王」之稱的南太電子創辦人顧明均,被指向稅局匯報子公司南太商社的應稅收益時「報細數」,他連同南太商社一名日籍董事,被追收1996年至2000年4個財政年度共1800萬元罰款。稅局於去年再度評稅,評定2人在該4個財政年度的應繳稅項增至2136萬元。2人不服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法官今早頒布判詞,裁定稅局不能引用《稅務條例》向公司董事追討罰款,顧明均與日籍董事上訴得直。法官未有就後續處理方式作進一步命令。

南太商社早年被指欠稅,2008年向稅務上訴委員會上訴又被駁回,但因公司的主要資產早已抵押予母公司,剩餘資產不足抵債,稅局無法追討欠稅。稅局3年後轉以《稅務條例》第82A條,向顧明均及Murakami Tadao追討。根據條文,任何人代本人或代他人報稅時提供錯誤資料,稅局可發通知向該人追稅。

顧明均與Murakami曾於2011年入稟申請司法覆核,但法官認為2人應以其他方式上訴,遂駁回申請。2人再向稅局上訴,但因他們應繳稅項隨年日增加,不但上訴被駁回,反被要求多繳付336萬元稅項。

法官認為,《稅務條例》第82A條並無規定代公司報稅的董事、經理或書記,需對公司可能面對稅局的行政處罰負上責任。稅局按第51條向公司徵稅,簽署報稅文件的應被視為公司一方,而非任何一位董事,故稅局不能以此條文向個別董事追稅。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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