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房策】「丈夫與丈夫」關係不乎申公屋定義 男同志提覆核

2018-11-23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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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會遭一對香港已婚男同志入稟司法覆核,指該對戀人合符入息限額審查等公屋申請條件,但「夫夫」不在可申請資格範圍之內最終申請被拒,懷疑房委會決定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

其中一名男同志要求房委會撤回有關決定,批准2人以同志伴侶身分申請公屋,並挑戰房委會現時拒絕同性已婚伴侶申請公屋的制度。

申請人INFINGER NICK與其丈夫本年1月在加拿大註冊結婚,二人皆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本年3月9日兩人透過律師向房委會以一般家庭的名義申請公屋,申請信中寫上兩名男申請者為對方的丈夫,兩人均沒有持有任何物業,家庭每月入息亦低於17350元,總資產亦低於限額水平333000元,理應符合申請條件。申請信上又提到INFINGER曾於2012年10月改名到現有稱呼。6日後房委會回函指申請獲批。

豈料本年6月中房委會再去信申請人,指其房委會需額外時間考慮兩人公屋申請。最終9月7日已婚男同志伴侶收到房委會的拒絕信,信中稱其拒絕理由是以一般家庭名義申請公屋之兩名申請者的關係需為「丈夫與妻子」,「父母與子女」,或「祖父母與孫兒」,故此不接納「丈夫與丈夫」的申請。

入稟狀續指,房委會拒絕2位同性已婚伴侶申請公屋之決定違憲或違法,決定中涉及歧視個別申請人的性取向,與《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及《香港人權法案》相違。

房委會2001年6月曾向民政事務局提出一份指引,研究性取向歧視與房屋政策之間的影響。文件中提到因同性婚姻伴侶不能提供具法律效力的婚姻證明,基於此原則下沒法有效顯示同性伴侶的已婚關係,遂不能以一般家庭資格申請公屋。指引中又表示房屋政策是與香港的婚姻政策一致地不承認同性婚姻。申請人認為性取向導致待遇不同實屬不公。

申請人認為基於人人平等之原則下,政府應守護所有由2名同性締結的家庭,視之與由2名異性結合的家庭為平等。

法庭記者:蕭文軒

建立時間:1539
更新時間: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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