爛賭前警員藉口父患癌向3同袍借逾60萬 判240小時社服令
2018-11-16 10:54
前警察通訊員因嗜賭,涉嫌在未經許可下,向3名同事索取7筆逾60萬元貸款,被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他早前承認7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今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36歲被告郭富榮,現時任職客戶服務助理,月入15000元。案情指,他於2016年11月29日,駐守警務處港島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期間,因嗜賭而入不敷支,先後以父親患癌急需醫藥費、父親在澳門賭錢欠下巨債及搬屋等藉口,在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一名同事接受1筆25萬元貸款。他亦於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2日期間,在同樣未得許可下,向3名同事索取6筆共逾363,600元的貸款。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的背景、社會服務令及經濟財政等報告正面,感化官建議社會服務令作刑罰。被告在佔中期間負責警方控制中心的工作,亦幫助警方拍攝宣傳影片,工作態度認真。被告亦會申請破產,讓前同袍得到賠償。辯方補充,他已經接受東華三院的戒賭服務。
裁判官香淑嫻於聽取辯方求情後,接納感化官報告內容判處社會服務令,她亦指,被告利用了同事的同情心,令人感到差劣,但相信被告有悔意,在家人的支持下,相信能改過自身。
法庭記者:盧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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