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供應不安全激光筆罪成 罰$8000

2018-11-14 15:34

一名零售商因供應不安全激光筆,違反《消費品安全條例》(《條例》) 及其附屬法例《消費品安全規例》(《規例》),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共被判罰款8千元。

海關人員早前進行試購行動,從一間零售店鋪購買一款激光筆進行安全測試。經測試後,證實該款激光筆沒有裝配相關安全標準所規定的安全裝備,包括信號警告裝置及光束終止器或衰減器等。此外,該款激光筆只附有英文使用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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