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地政署東北發展收地無合理賠償 古洞發展商提司法覆核
2018-11-05 17:40
入稟狀指出牽涉的古洞士地佔59,752平方米,為申請人豪遠有限公司及蔡霍幕勤、霍震宇、霍震寰共同持有。申請人指地政署於2016年收回其土地12,858平方米,並根據該土地的估價作出合理賠償,即土地持有人就被收回的土地而擁有、持有或享有的地役權或其他權利在收地當日的價值,當中需包括該土地的希望價值。申請人認為政府按照鄰近土地的建築上蓋覆蓋率限制,即最高20%覆蓋率計算涉爭議土地為不合理,並認為與鄰近土地沒有一致的模式,申請人另指出該限制在獲土地後至少36年才實施,認為兩者情況不同。
法庭記者:黎嘉怡
建立時間:1522
更新時間: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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