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偲嫣涉立會選舉舞弊 准保釋押下月再訊
2018-10-12 10:11
在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落敗的候選人李偲嫣,涉在選舉期間沒有遵從選舉法例處置合共22,530港元的選舉捐贈,遭廉署落案起訴,落敗後選人今於沙田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沒有遵從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9(2)條處置某些選舉捐贈,辯方申請案件押至11月23日答辯,以索取相關文件及法律意見,署理主任裁判官王詩麗准被告以現金5,000元保釋,及保釋期間不得間接及直接接觸控方證人。
54歲被告李偲嫣被控於2016年7月24日至11月8日期間,在該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沒有遵從《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9(2)條,即身為該選舉的候選人,在收取她不知道姓名/或地址的損贈者給予9項,即每項港幣1,000元以上,合共22,530港元的選舉捐贈後,沒有確保該等捐贈不會用於償付或分擔償付她作為候選人的選舉開支及將該等捐贈給予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
法庭記者:黎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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