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譚得志校際辯論賽示威 刑期上訴得直改判罰$3000
2018-10-02 10:38
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與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3年前在一個校際辯論比賽中,向主禮嘉賓、時任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示威,比賽部份環節被逼取消。2人受審後被裁定違反文娛中心規例,分別被判監7日。他們今年7月上訴至高等法院,法官今早宣布2人定罪上訴失敗,但刑期上訴得直,改判2人各罰款3000元。梁、譚兩人在庭外表示,將就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
法官陳嘉信在書面判詞指,原審裁判官並無對梁國雄造成不公,相反他正確裁定梁、譚兩人故意妨礙或騷擾文娛中心的合法使用者。即使上訴人認為在辯論比賽中示威可引起目標觀眾關注,這卻非侵犯他人權利和自由的合法理據。他們在本案中持續的侵擾行為,顯然已超出了受憲法保障的相關自由的合理界線。何況文娛中心的使用者享有舉行活動的專用權,他們的權利理應較沒有專用權的公眾人士為高。
至於刑期,陳官認同梁、譚兩人由始至終都只是以擴音器叫喊口號,並無動輒以暴力表達訴求,示威方式和平,且無造成傷亡或財物損壞,遂擱置原有判刑,改判罰款。
梁國雄與譚得志聞判前在法院外高叫口號。梁批評原審裁判官的裁決「離譜」,又強調案發時與各貴賓均無接觸:「我哋距離佢1200公呎,我哋係喺公眾席嗰到示威。」他重申自己並無做錯,有錯的話則錯在控方和裁判官。
案發於2015年5月15日,當時伊利沙伯體育館正舉行由星島新聞集團主辦的第30屆全港校際辯論比賽,梁國雄及譚得志卻在活動舉行期間,以擴音器高叫口號。星島新聞集團3日後報警,警方翌年1月正式落案起訴2人。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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