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工程主管不滿被稱「鬼佬」要求禮頓賠償20萬元

2018-09-05 15:06

禮頓建築有限公司前爆破工程主管不滿因其外籍身份被稱呼「鬼佬」,又指公司有意無意安排在他放假的日子開會,其後沒有向他提供任何會議紀錄,認為是因為自己不諳中文,較被排擠在外,指出此舉令他未能履行其職責,即確保爆破工程的安全及質素,向平機會作出投訴後,昨入稟區域法院,控告禮頓違反《種族歧視條例》,要求禮頓就其歧視行為作出聲明,承諾不會再作出相類似的非法行為,並為此道歉,及為事件造成的情感傷害賠償20萬元及自17年2月起的收入損失。

原告為Haden, Francis William,被告為禮頓建築(亞洲)有限公司。入稟狀指,原告自2010年起任職於禮頓,於2016年被指派為將軍澳藍田隧道工程的爆破工程主管,負責控制及確保爆破工程的安全及質素,以及協助機電工程署駐地工程師AECOM 及工程承辦商工程顧問Aurecon 間的溝通。

原告在一開始接手管理該工程時,已感受到對非華裔人士的「敵意」,包括他自己在內,以及工程中其他的非華裔人士都不時被稱作「鬼佬」,原告更指於16年獲其上司秘書告知,承建商人員於言談間詢問「點解呢項工程有咁多鬼佬」。於16年10月,原告與其上司談論有關新聘人手事宜,原告上司指出他獲告知工程承建商「唔想有任何非華裔人士參與爆破工程」,原告未能在本地應徵者中挑選到合適人選,遂向海外應徵者入手,並將兩位澳洲工程師的履歷給予其上司,上司指未能為他們申請工作證明故不會聘請他們,而爆破工程其中一位工程師來自中國內地,同樣需要工作證明,原告認為難以申請工作證明非不聘請外國人的真正原因。

原告的上司Torka 亦有注意到工程中對非華裔人士的敵意,更因此令承建商及爆破工程小組缺乏溝通,令原告在內的爆破工程小組未能收到與工程相關的最新資訊,指自己已盡力嘗試解決。

原告同時發覺自己多次不被獲邀至工程相關的會議,或者會議多在他另有公事在身日子召開,認為自己被排斥在外是因為自己不諳中文。例如原告早已安排及獲批於17年1月28至2月12日告假,而工程會議安排在2月9日(星期四)召開,明明原告人於下星期一將會重返辦工,原告認為會議並不急切,可以等待他再辦公時才召開,而他重返辦公室時亦沒收到該會議相關的備註或紀錄。會議中更有人動議,在沒有原告的批准下,更改承建商的爆破評核報告及爆破方式報告書。

原告認為將他排除在該此會議外,令他未能獲得相關資訊,令他未能確保爆破工程的安全及質素,而這些正是他作為爆破工程主管的主要職責,原告於2017年2月21日以電郵向承建商投訴,人事部於同日下午約5時半收到董事會營運經理的指示,準備解僱原告所需的文件,被告亦於同月28日被正式解僱。

原告人遂向平機會投訴,平機會於本年3月左右完成調查,向禮頓指出其作為有可能違反《種族歧視條例》,嘗試勸喻雙方以調解方式解決問題,遭禮頓拒絕。

原告人向禮頓追討情感損失賠償金20萬元及自被解僱日計起的收入損失。

法庭記者:呂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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