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教唆他人製炸彈報復案 押本月7日裁決

2018-09-03 17:27

被告江曉鋒。葉潤泰攝
被告江曉鋒。葉潤泰攝

30歲被告因懷疑與另一名不堪「姊弟戀」破裂的23歲青年,涉嫌密謀炮製「土製炸彈」報復,因此被控一項「協助,教唆及慫使他人製造炸藥」罪,今本於觀塘裁判法院作出裁決。但裁判官需要多次向控方詢問有關方控罪,再作考慮。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本月7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作裁決。

庭上裁判官向控方詢問有關教唆他人製造炸彈罪的入罪條件,控方認為只要唆使他人製造爆炸品,不論被教唆者最後有沒有製造炸彈,均違反慫使他人製造炸藥罪,控方亦毋須就被告有否製造炸彈作舉證,而施漢瑜曾經在Whatsapp短訊中曾詢問被告江曉鋒如何製作炸彈。裁判官反問控方,如果有人出版有關製造爆炸品的書籍,有沒有違反該罪行,控方認為如果出版教導製造爆炸品的書籍屬於合法意圖,例如科學家出版教導製造爆炸品化學過程的書籍則無問題。

另一方面裁判官詢問控方,如何推論於施漢瑜車上所檢獲炸彈的製造時間是在被告所教唆之後發生,控方再次強調毋須知道施漢瑜何時製造該炸彈亦可入罪,並認為有幾項證據可作為檢控基礎,例如在4月9日至5月11日期間,被告和施漢瑜之間的對話紀錄當中,施漢瑜曾詢問被告是否懂得製造炸彈和提及曾經試爆炸彈,在施漢瑜嫲嫲家中觀察到製造炸彈的原材料,例如硫磺、硝酸鉀和木炭等等,並且曾經樁碎木炭,所以控方推斷被告在5月11日至6月5日被搜出炸彈當日的短時間內已經管有炸彈。

辯方律師反駁控方,施漢瑜在Whatsapp對話中提及試爆炸彈不一定真確,而且所觀察到的原材料和檢獲的炸彈可以早於被告慫使之前就預備好,控方無法證實施漢瑜所製造的炸彈是在被告慫使後所製造。

法庭記者:葉潤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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