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教唆他人制炸弹报复案 押本月7日裁决

2018-09-03 17:27

被告江晓锋。叶润泰摄
被告江晓锋。叶润泰摄

30岁被告因怀疑与另一名不堪「姊弟恋」破裂的23岁青年,涉嫌密谋炮制「土制炸弹」报复,因此被控一项「协助,教唆及怂使他人制造炸药」罪,今本于观塘裁判法院作出裁决。但裁判官需要多次向控方询问有关方控罪,再作考虑。裁判官将案件押后至本月7日,在观塘裁判法院再作裁决。

庭上裁判官向控方询问有关教唆他人制造炸弹罪的入罪条件,控方认为只要唆使他人制造爆炸品,不论被教唆者最后有没有制造炸弹,均违反怂使他人制造炸药罪,控方亦毋须就被告有否制造炸弹作举证,而施汉瑜曾经在Whatsapp短讯中曾询问被告江晓锋如何制作炸弹。裁判官反问控方,如果有人出版有关制造爆炸品的书籍,有没有违反该罪行,控方认为如果出版教导制造爆炸品的书籍属于合法意图,例如科学家出版教导制造爆炸品化学过程的书籍则无问题。

另一方面裁判官询问控方,如何推论于施汉瑜车上所检获炸弹的制造时间是在被告所教唆之后发生,控方再次强调毋须知道施汉瑜何时制造该炸弹亦可入罪,并认为有几项证据可作为检控基础,例如在4月9日至5月11日期间,被告和施汉瑜之间的对话纪录当中,施汉瑜曾询问被告是否懂得制造炸弹和提及曾经试爆炸弹,在施汉瑜嫲嫲家中观察到制造炸弹的原材料,例如硫磺、硝酸钾和木炭等等,并且曾经桩碎木炭,所以控方推断被告在5月11日至6月5日被搜出炸弹当日的短时间内已经管有炸弹。

辩方律师反驳控方,施汉瑜在Whatsapp对话中提及试爆炸弹不一定真确,而且所观察到的原材料和检获的炸弹可以早于被告怂使之前就预备好,控方无法证实施汉瑜所制造的炸弹是在被告怂使后所制造。

法庭记者:叶润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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