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疑遭強迫辭職 35歲菲傭索償逾19萬元

2018-08-31 12:41

懷孕期間疑遭強迫辭職,35歲菲傭索償逾19萬元。資料圖片
懷孕期間疑遭強迫辭職,35歲菲傭索償逾19萬元。資料圖片

35歲菲傭於受僱期間懷孕在本年4月遭其僱主強迫辭職,菲傭指其僱主違反《性別歧視條例》,今由平機會代表入稟區域法院向其僱主就收入損失、感情傷害、分娩費用及相關權益作出逾19萬元的追討。

原告CALING PIA KAREN SANCHEZ,由平機會代表入稟控告陳興雯(譯音)。入稟狀指,菲律賓籍原告於2015年10月21日受聘於被告為其家務助理,並於2017年4月2日確定懷孕,兩日後透過即時通訊Line告知被告懷孕消息,被告馬上指控原告是「有預謀地懷孕」,指她「非常可惡」,於同月十日,被告揚言她需向醫院繳付五萬元的分娩費,嬰兒亦不會獲得香港的居留權,又指因其預產期為2017年10月4日,而僱傭合約期於同月廿日方止,指出已向勞工處作出咨詢,原告可給予被告一個月通知時間方能辭職,被告則表示自己不會辭職,被告則向原告稱,若她能給予一個月時間通知期,就不會對她作出金錢上的申索。

被告其後以手機向原告展示辭職信草稿,要求她抄到紙上再簽名作實,此舉令原告覺得,若非因為自己懷孕的話,僱主根本不會要求她辭職,縱然原告有身孕,但她仍想繼續工作至合約期完結為止,但因受到被告持續的壓力,令她覺得除了辭職外別無他選。

於2017年4月27日,被告拍攝了一段影片,當中詢問原告是否願意於同年六月乘飛機回菲律賓,原告於片段中表示同意,是由於被告不斷向她施壓,而且原告在最後工作日前均需居於被告家中,故她只可答應其要求,包括出現在該短片中。

原告指被告得知其懷孕的消息後,與未懷孕時相比,得到的待遇較差。

原告援引《性別歧視條例》,向被告申索法定賠償金兩萬元, 收入損失18275元,於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三晚住院及分娩費用98760元,又指自己受僱期間盡忠職守,被迫辭職令她失去穩定收入以支持在菲律賓的家庭,指自己感覺「被背叛」,對於被告的歧視及不公的作為非常懊惱,追討感情傷害六萬元,總共追討197035元。

法庭記者:呂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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