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動源」前成員立會外藏氣槍罪成候判 梁頌恆:中學生帶「BB彈槍」竟被告仿製火器罪

2018-08-22 16:25

被告劉康被裁定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月12日判刑。資料圖片
被告劉康被裁定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月12日判刑。資料圖片

去年12月12日於立法會進行《議事規則》期間,學生動源前成員、16歲的劉康於添美道及夏慤道交界管有疑似氣槍的仿製槍械,今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管有仿製火器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月12日判刑,以待索取勞教中心、感化官等報告,期間被告需還押候判。

香淑嫻裁判官判決指被告的行為不合情理和自相矛盾,未能自圓其說,表示被告自辯時稱因害怕其政治立場被襲擊,故帶着仿製氣槍自衛。香官質疑被告若真的擔心被襲擊,何以仍將自己置身於危險之中,並相信被告若被襲擊,更有可能使用氣槍,以犯罪為目的。

香官另指被告稱是到場拍攝,但案發時只拍了合共十張照片,且拍攝時間疏落,而且到場後並非到拍攝地點,反之在場行逛,匪夷所思。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被告堅持自己沒有傷害他人的意圖,攜帶氣槍是自己的權利,被告亦認為今次案件中受到政權打壓。

辯方另呈上共逾30封求情信,包括被告的家人、校長、教職員和同學,顯示被告是一個樂於助人、關心社會和公眾利益的人。辯方希望裁判官念及被告乃是初犯,且是只有16歲的中六學生,能判以較輕的刑罰。

青年新政梁頌恆今天有到庭旁聽支持被告,他表示對裁判結果感到失望,一名16歲的中學生帶着「BB彈槍」竟然被告仿製火器罪名,質疑是否全香港的中學生也有機會被定此罪名。

被告劉康早前自辯時指,當日到達集會場地是拍攝集會情況,又指自2016年起,因不時有隨機傷人事件,並曾在住所附近目睹打鬥事件,加上去年11月在其就讀的中學外,目擊有示威者遭反港獨人士襲擊,故擔心自己會因其政治立場而受襲,所以帶氣槍作自衞用途。

法庭記者:陳凱盈

梁頌恆表示對裁判結果感到失望。陳凱盈攝
梁頌恆表示對裁判結果感到失望。陳凱盈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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