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允外判商租體育館牟利 康文署:符合條款要求不涉特權或優待

2018-08-07 21:20

康文署被指允許外判商「博藝體運」長期於黃金時段,在其轄下的體育館租用場地開辦興趣班。資料圖片
康文署被指允許外判商「博藝體運」長期於黃金時段,在其轄下的體育館租用場地開辦興趣班。資料圖片

有傳媒近日發現管理本港14間體育館的外判商「博藝體運」長期於黃金時段,在其轄下的體育館租用場地開辦興趣班,收取高於康文署課程幾倍的費用。康文署回應指,博藝體運是根據署方的康體設施預訂程序租用有關體育館設施舉辦康體活動,同時亦符合相關合約條款的要求,當中不涉及給予承辦商特權或優待。
康文署表示,博藝體運的租用申請必須按「收費康體設施的預訂程序」處理,於活動舉行前3個月預訂康體設施,而且每月舉辦康體活動不可超過100小時及於繁忙時段不超過20小時,以及必須在活動舉行前最少兩個月向康文署提交其活動計劃詳情,以確保舉辦的活動符合康文署推廣普及運動的使命。
根據紀錄,博藝體運於現時合約期內,只於14個外判體育館中10個使用率較低的場地及設施包括壁球室、活動室及舞蹈室等舉辦活動。該些設施於繁忙及非繁忙時間的平均使用率(已包括博藝體運的租用時段)均在72%至76%之間。至於市民需求較高的設施如體育館主場的球類設施,博藝體運一般不會申請使用,因此並沒有濫用的問題。
康文署又指博藝體運舉辦的活動一般是以自負盈虧的模式進行,難以與康文署所舉辦的康體活動比較,認為博藝體運是根據康文署的程序租用有關體育館設施舉辦康體活動,同時亦符合相關合約條款的要求,當中並不涉及給予承辦商特權或優待,而有關康體活動亦有助推廣體育館設施及提供多元化活動給市民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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