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零售商董事不當接收款項 監禁兩星期緩刑12個月

2018-08-07 16:22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一名建築材料零售商董事,接受付款後沒有提供產品或退款,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監禁兩星期,緩刑12個月。

香港海關早前接獲舉報,一名建築材料零售商董事涉嫌在營商過程中不當地接受付款。經調查後,發現該董事在接受付款以訂購一批地磚及牆磚後,未有在指明的期間內提供所訂購的產品,亦沒有提供相關的退款。

海關提醒商戶遵守《條例》的規定。

根據《條例》,任何商戶在接受付款時,意圖不供應有關產品或意圖供應與有關產品有重大分別的產品,或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能在指定或合理的時間內供應有關產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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