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擲杯案上訴】押後裁決 官質疑:聽到啲聲就構成毆打?
2018-08-06 14:02
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在2014年7月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會上,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投擲玻璃杯,事後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黃於前年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及被判囚2周,他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高等法院原訟庭今早開庭處理黃的上訴申請。法官認為即使控方成功證明黃故意投擲玻璃杯,但由於玻璃杯並無擊中梁,梁亦對擲玻璃杯一事後知後覺,法庭仍需考慮黃的行為是否構成「毆打」。法官聽罷陳詞,押後裁決。
與訟雙方事前向法庭提交書面理據。法官張慧玲表示,黃向梁振英擲杯屬個別行為,而當時場面混亂,梁振英由於背向黃,未有即時知悉有玻璃杯被拋在地上。張官質疑:「聽到啲聲就構成毆打?」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黎婉姬指,由於玻璃碎裂的聲音與梁振英很接近,梁聽到聲音後感到震驚,故即使梁當刻不知道有人擲杯,玻璃杯最終亦無擊中梁,但黃擲杯一刻有意圖侵犯梁,故他的行為已構成普通襲擊。張官問黎,控方是否依賴梁受驚而指稱他受襲,黎同意。
張官強調法庭需審視整件事情,包括黃是否有意擲杯,因他的目的或只是擾亂議會秩序,而非襲擊梁。即使控方證明黃有意擲杯,法庭仍需考慮黃的投擲方式、玻璃杯墜落處與梁的距離、梁作供時有否誇大其詞等因素。張官直言黃「成日搗亂,擾亂秩序擾亂慣」,但她其後澄清:「呢個係佢嘅講法嚟,唔係我講嘅。」惹得庭內眾人哄笑。
黎婉姬回應指,由於玻璃杯落地後會碎開,四散的玻璃碎片或會傷害周遭的人,故法庭應同時考慮被擲物件的性質。黃毓民回應時強調,梁振英向傳媒氣定神閒地回應事件,更反罵立法會,故當時他在立法會並無感到驚惶。
法庭記者:黃梓生
建立時間:13:31
更新時間: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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