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毓民掟杯判囚提上訴 指自己沒律師代表造成不公

2018-02-12 17:22

裁判官在裁決時指出,黃毓民作供前後矛盾,擲杯是「刻意」,並非「甩手」。資料圖片/本報記者攝
裁判官在裁決時指出,黃毓民作供前後矛盾,擲杯是「刻意」,並非「甩手」。資料圖片/本報記者攝

立法會前議員黃毓民在2014年7月的特首答問大會上,向前特首梁振英擲玻璃杯,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囚兩星期。黃原本今於高院原訟庭就定罪及刑罰進行上訴,而他在開庭時申請撤銷對刑罰作上訴,獲法庭批准。法官表明會待上訴人遞交誓章,才處理其部分上訴理據。
上訴人黃毓民今未有律師代表,他親自陳詞時表示感謝法庭多次將聆訊延期,惟案件牽涉到時任行政長官,故他花很長時間找律師代表,困難重重。法官張慧玲隨即打斷其言論,認為黃不應利用法庭時間表達他所面對的困難及宣洩不公,直言「我只考慮你係冇律師代表嘅上訴人」。
就上訴理據,黃指審訊時他沒有律師代表,且未有傳召辯方證人作供,故原審裁判官不應容許控方作結案陳詞,否則不合規則,而且他當時並不了解有關法律程序及法律權責,裁判官沒有就此作簡單聲明。黃表示受過訓練的律師對當時沒有律師代表的他而言,造成不公審訊,直謂「強弱懸殊係非常清楚」。然而,控方當時於結案階段提交一份證供撮要,當中滲入對證供的分析,其性質與結案陳詞無異。
黃今僅就一項上訴理據陳詞,餘下的6項理據則會在未來3天內完成。張官將案件押後至8月6日至9日再訊,雙方須於審訊前提早遞交書面陳詞。
法庭記者:陳詠詩

建立時間:12:05
更新時間:17:22

黃毓民指當時並不了解有關法律程序及法律權責,裁判官沒有就此作簡單聲明。本報記者攝
黃毓民指當時並不了解有關法律程序及法律權責,裁判官沒有就此作簡單聲明。本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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