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引「法西斯黨」案例 指當擬禁民族黨運作「不足為奇」
2018-07-17 15:06
警方考慮根據《社團條例》151章8條,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於社交網站發表意見,稱根據《社團條例》,社團事務主任如有合理懷疑某組織活動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市民自由和權利及國家安全,可向保安局長報告及發出禁止其活動之命令。他並以意大利的案例,解釋若這案例之原則適用於特區,保安局局長對香港民族黨所作之措施,實不足為奇。
湯家驊引用意大利的一宗案例,指在《國際人權公約》下,有人因在嘗試重組法西斯黨,而被意大利政府監禁,及其政黨亦被取締。該名人士隨後告到歐洲人權法庭,意大利政府最終獲勝訴,原因是該政黨主張推翻意大利政冶體制,因而會危及在這政冶體制下之人民享有之權利和自由。
湯家驊解釋,若這案例之原則適用於特區,則《國際人權公約》不會不容許法例合理地禁止任何倡議推翻一國兩制之政黨;從另一角度看,《社團條例》亦符合《基本法》之要求,因此今天保安局局長所作之措施,實不足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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