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行前副總裁索佣91.9萬元囚15個月 案件發還重審
2018-07-13 16:07
交通銀行私人銀行部前副總裁涉曾向客户索取逾91.9萬港元款項,作為為對方投資股票獲利酬金,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兩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成,判囚15個月。上訴人於本年5月被判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然而上訴人已服刑完畢,律政司早前向法庭申請把案件發還重審,法官表示衡量公眾及上訴人的利益後,認為重審是合乎公義及恰當,故決定將案件發還裁判法院重審。
高院原訟庭暫委法官彭中屏於判詞中表示,已考慮上訴人叶鋒的所有陳詞,並尤其重視他已經歷一次審訊及服刑完畢。惟貪污屬嚴重罪行,而且不易被揭發,本案更涉及金額頗大的賄款,亦牽涉銀行業,對本港國際金融界的地位及聲譽有重大影響。然而,公眾對銀行從事代客投資的經理操守有很大信任與期望,故法庭不容忽視案件的嚴重性。
彭官又認為,控方證據相對簡單,並有充份的文件證據支持,符合考慮重審時證據質素的法律要求,因此,法庭看不到上訴人重審時的抗辯能力,會因相距犯案一段時間而受損害。彭官另指,重審合乎公義並恰當,最終批准重審案件。
上訴人於陳詞中提到,他已服刑完畢,而距離犯案日期至今超過3年,令上訴人及家人承受沉重壓力。此外,上訴人沒有作岀作為導致裁判官犯錯,故要求上訴人承擔裁判官所犯的錯誤對上訴人不公,加上以公帑彌補法官在分析案情及達至裁決時所犯的過錯並不理想,而法庭亦不應假設重審是會帶來公眾利益,遂反對重審。
法庭記者:陳詠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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