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輪服務牌照 延續限期擬由3年延至5年

2018-06-15 13:09

《2018年渡輪服務(修訂)條例草案》今日刊憲,將於本月27日提交立法會。
《2018年渡輪服務(修訂)條例草案》今日刊憲,將於本月27日提交立法會。

《2018年渡輪服務(修訂)條例草案》今日刊憲。為便利渡輪營辦商作較長遠規劃及投資,從而改善服務,渡輪服務牌照批予及延續期限,擬由原來的3年延長至5年。《條例草案》將於本月27日提交立法會。

根據現行的《渡輪服務條例》(第104章)第29條規定,不論是新批予還是延續的牌照,每段牌照期最長為3年,而總計的牌照期(即包括所有續期的期限)則不得超過10年。

運輸及房屋局指,這項規定不但對渡輪營辦商造成行政負擔(增加了在10年期內申請牌照續期的次數),亦在一定程度上窒礙他們為其渡輪服務作出較長遠的規劃及投資。

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旨在延長經營渡輪服務的牌照的批予及延續期限,由3年增至5年。牌照期總計上限為10年的現行規定則維持不變。期望建議可便利渡輪營辦商作出較長遠規劃及投資,從而改善渡輪服務的財務可行性,並鼓勵營辦商不斷提升服務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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