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案】梁等3被告判囚 官:咎由自取 若非有預謀不會戴口罩換盔甲

2018-06-11 13:24

梁天琦(左圖)兩罪刑期同期執行即被判囚6年;盧建民(右圖藍衫)判囚7年,黃家駒囚3年半。黃賢創攝
梁天琦(左圖)兩罪刑期同期執行即被判囚6年;盧建民(右圖藍衫)判囚7年,黃家駒囚3年半。黃賢創攝

於前年年初二凌晨在旺角發生的騷亂事件,首被告梁天琦就暴動罪及襲警罪分別被判監6年及1年,兩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6年,而第3被告盧建民就暴動罪被判囚7年,被告黃家駒則被判囚3年半。

對於辯方指此案有政治及社會背景,有別於一般罪犯,彭官認為不能以表達政治訴求為求情原因,而法庭不容許目無法紀及嚴重的暴力行為。彭官又引用其他案例,表示法庭不關注政治訴求,而是關注社會安寧被破壞的程度。

彭官又指,法律只有守法與違法人士之區分,法庭不容許有人將民生及政治等爭議訴諸暴力,若僭越法律,就必須承擔法律後果,而且相關行為違背了多元文化社會及理性討論的原則。彭官亦認為事件發生的背景並不能作為求情因素,否則會對社會帶來錯誤訊息,對政府及社會現況不滿便訴諸暴力行為。

而梁天琦雖於案發時為學生,但在判刑上無任何優勢,法庭須以公眾利益佔一定比重。辯方求情指,被告未有參與整件事件,情節較輕微,彭官認為法庭亦須考慮暴動的整體性質,任何選擇參與的及成為其中一員均是咎由自取,他們以人數達至共同目的,被告亦非單獨行事,卻以聚眾的方式行動,故法庭要考慮的並不是被告的單一行為,而是整體的暴力情況。

彭官又表示於砵蘭街的暴動屬大規模,人數達500人,人群又與警方對峙4小時,並投擲石頭、磚塊等,又淋潑液體,對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彭官認為參與者若非有預謀,他們便不會有如此裝扮,如戴上口罩及更換盔甲,因此砵蘭街所岀現的行為屬有組織,法庭須對此作岀具阻嚇性的刑罰。此外,盧建民被拍到曾11次向警方防線擲物,並一直在場及積極參與當中,故其量刑起點為7年。

然而,於亞皆老街的暴動並無岀現對峙局面,但群眾則以物品倒塞街道,並從後襲擊正清除障礙物、沒有防備的警員,瘋狂襲擊及拳打腳踢,人群完全失去理智。惟當時於亞皆老街有約200群眾,而交通警則有10人,強弱懸殊。彭最終就梁天琦暴動罪成判囚6年,而黃家駒因有限度的參與亞皆老街的暴動及早前認罪,終判處3年半即時監禁。

法庭記者:陳詠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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