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內拍照】官指拍攝行為必須制止 唐琳玲要求就扣押索償

2018-06-04 12:26

唐琳玲(右)要求就扣押索償,法官陳慶偉(左)指這裡非內地沒有這樣的權力。
唐琳玲(右)要求就扣押索償,法官陳慶偉(左)指這裡非內地沒有這樣的權力。

佔旺藐視法庭案件早前於高院開審期間,35歲內地女子唐琳玲被指在庭內拍攝,今於高院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名成立,被判囚7日,並須支付訟費。法官陳慶偉判刑時指岀,這是首宗於法庭內拍照裁定藐視法庭罪成的案件,惟過往並無判刑案例或指引,然而於庭內用手機拍照已成問題及引起關注,意外或故意拍攝陪審員亦會為他們造成憂慮。

陳官表示,法庭為保護陪審團及與公眾分開,陪審員可使用等候室以確保他們的私隱及安全,而遭性侵犯的受害人亦會被匿名。匿名對於這些證人而言是重要的,因這會妨礙司法。照片現時透過電子方式傳送,過程快且難以追溯,因此,於庭內拍攝的行為必須制止。

被問到有否求情時,唐表示認真聆聽法官宣判,並覺得非常公正。她續指內地與本港刑事起訴有區別,又認為檢控的人證和證據中,發現一些可能非法的證據。陳官隨即打斷其發言,指現已作岀裁決,若唐認為裁決有誤,可向上訴庭上訴,而他現希望聽取與判刑相關的求情。唐續指,其拍照行為並非惡意,亦沒有冒犯法庭,她認為自己並無觸犯藐視法庭。

判刑後,唐表示自己接受法官的命令,但她在今日前仍未定罪,卻已遭懲教署扣押4天,與國內的做法不同,唐遂要求就非法扣押索取賠償。她又對自己的拍攝行為致歉,並稱感幸運的是能透過事件了解兩體系刑事訴訟的不同。惟針對非法扣押而索償,陳官則表示「I have no authority to do that. It is not the Mainland(我沒有這樣的權力,這裡並不是內地)」。

法庭記者:陳詠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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