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動議調高意外喪親賠償款額至22萬元 以反映97年至今通脹

2018-05-28 21:58

律政司預告將在下月13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動議調高《致命意外條例》親屬喪亡之痛的賠償款額,由現時15萬提高到22萬元,以反映199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間通脹的累積影響。律政司並建議參考甲類消費物價指數,每兩年檢討該賠償款額一次,以反映通脹的影響。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律政司2014年年中檢討該賠償款額,參考按甲類消費物價指數計算的累積通脹後,建議把款額增加至19萬元,並諮詢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的意見。

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回應時建議把款額調高至25萬元,理由是訂定增幅時,不僅應考慮通脹,也應考慮「本港不斷轉變的社會和經濟狀況」。律政司其後再作詳細考慮,和研究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所採用的方法,並且諮詢政府統計處和政府經濟顧問意見。得出的結論是一個經濟體的社會和經濟狀況涵蓋很多不同範疇,如人口增長與結構、房屋、經濟增長等一糸列因素。因此,沒有單一指標可概括顯示不斷轉變的社會和經濟狀況。

律政司認為,對即將和日後進行的賠償款額檢討而言,參考甲類消費物價指數,根據通脹調整款額,是簡單和客觀的方法。律政司參考甲類消費物價指數後,擬動議決議,把親屬喪亡之痛賠償款額增至港幣22萬元,這足以涵蓋由1997年3月至2018年3月的累積通脹。

律政司指,《條例》於1986年制定,容許為死者受養人的利益,就某人導致死者死亡的錯誤作為、疏忽或過失,向該人提出索償的訴訟。根據《條例》提出的訴訟,可申索包括第4(3)條所訂明的親屬喪亡之痛賠償款額。《條例》第4(5)條則訂明,立法會可藉決議更改有關款額。《條例》自制定以來,親屬喪亡之痛賠償款額曾在1991年及1997年調整。現時,款額訂為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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