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案】控方指第三被告擲物屬暴力行為 足以肯定有參與暴動

2018-05-03 11:50

於前年年初二凌晨在旺角發生的騷亂事件,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人,否認暴動等6罪,案件今於高院續審。控方於庭上播放2月8日晚上約11時許的片段,並陳詞指黃台仰當時手持擴音器講話,而第三被告盧建民則在擲物及指罵警員等,第一被告梁天琦及第二被告李諾文亦在場,由於警方遭到推撞,遂警員施放胡椒噴霧,當時情況愈漸惡化,「呢個暴動喺砵蘭街揭開咗序幕」。

控方指,盧擲物完全屬暴力行為,並足以讓陪審團肯定他有參與砵蘭街的暴動。其後黃坐在輕型貨車車頂,有人開始搬運盾牌及穿著盔甲,而梁作供時亦同意其中一名搬盾牌者是本土民主前線創黨成員李東昇。梁及後用擴音器呼籲在場人士留低對抗公安、城管,而黃則要求群眾用盡他們的方法通知更多人前來抵抗,控方著陪審團考慮梁與黃是否有共同目標以對抗警察。

控方又表示鍾警長曾與黃對話,但黃從沒提及會舉行選舉遊行及須如何配合,卻只要求警方離開。另外,控方提到盧曾11次向警方防線掟雜物,亦有本民前義工手持長棍,並將垃圾桶及雜物擲向警方,李則在警方發岀「3、3、4」警告時,附和梁及黃的呼籲。

法庭記者:陳詠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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