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案】控方指第三被告擲物屬暴力行為 足以肯定有參與暴動
2018-05-03 11:50
控方指,盧擲物完全屬暴力行為,並足以讓陪審團肯定他有參與砵蘭街的暴動。其後黃坐在輕型貨車車頂,有人開始搬運盾牌及穿著盔甲,而梁作供時亦同意其中一名搬盾牌者是本土民主前線創黨成員李東昇。梁及後用擴音器呼籲在場人士留低對抗公安、城管,而黃則要求群眾用盡他們的方法通知更多人前來抵抗,控方著陪審團考慮梁與黃是否有共同目標以對抗警察。
控方又表示鍾警長曾與黃對話,但黃從沒提及會舉行選舉遊行及須如何配合,卻只要求警方離開。另外,控方提到盧曾11次向警方防線掟雜物,亦有本民前義工手持長棍,並將垃圾桶及雜物擲向警方,李則在警方發岀「3、3、4」警告時,附和梁及黃的呼籲。
法庭記者:陳詠詩
關鍵字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