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棺藏屍案】小草解釋潛逃台灣 首被告威脅識警方高層「UNCLE」
2018-04-16 15:53
小草表示,她在17歲時䮕學,及後一直在咖啡廳工作,因為和家人爭執才離家到男友家居住,後來搬到DAN6居住,「阿T」稱二人為朋友,故聘請她為秘書、付她8千元薪資,而且免卻她繳付單位的房租,但如辯方所指,她現在已清楚知道「二人為朋友」並不是「阿T」如此對待她的原因。
她又指,她跟3名被告潛逃到台灣的唯一原因是首被告威脅她稱自己任警方高層的「UNCLE」會將所有責任推卸在她身上,而引致她在台灣偷偷致電男友,及希望回港的原因並不是因為聽說「阿豪」會賣了或殺了她,而是「覺得佢哋遲早都會咁做」。
小草遂哭訴自己在香港機場或台灣時一直未有機會逃走。次被告的代表律師指出,「阿豪」曾在香港機場的星巴克咖啡廳對她說「其實我都覺得你唔應該去臺灣,你應該趁機逃走」、「我反對你同我地去台灣,但我知阿T嘅為人,我都冇辨法」,小草則哭著指「佢都冇咁樣講過!」
辯方律師指出,小草在給予警方的首份口供中曾稱是「阿T」將哥羅芳倒在黑色內褲上,但在另一份口供中,當警員向她覆述上述句子時,她只回應稱最後一次看見該內褲時是在閣樓洗手間的洗手盆旁,卻沒有指出自己說錯了,而是在去年錄取最後一份口供時才澄清是「阿豪」將哥羅芳倒在內褲上。
小草透露首被告「阿豪」曾著她別報警,「佢話我要坐十年廿年」,大狀續問她,首被告當時是否指她會就嚴重的指控而坐牢一段長時間,她表示正確。
小草下午作供時,次被告的辯方大狀一直質疑她,為何於向警方錄取的第3次口供中才更改說法稱是「阿豪」而非「阿T」倒哥羅芳在黑色內褲上,大狀又指是該名錄取口供的警員著小草這樣更改說法。她於庭上回應期間稱:「唔係啊,係劉錫豪倒伽」、「因為嗰陣真係好亂,好多嘢都係過咗好耐先諗返起。」
小草指她在休庭用膳期間一直有與一名警員談天,大狀指出審訊期間有要求她不能與警員單獨相處或談天,法官表示沒有下過有關命令。
小草確認在四人的相處中,「阿T」及「阿K」兩人獨處的時間比其他人為多,而在至少兩次「阿T」和「阿K」談及殺害或埋葬死者時,「阿豪」均不在場。但她聲稱只知道「阿豪」在案發後飛到了其他地,但不清楚他到了新加坡參加國際舞蹈比賽。
被告依次為28歲曾祥欣「阿T」、23歲劉錫豪「阿豪」及25歲張善恒「阿K」,3人同否認一項謀殺罪。3名被告均報稱無業,同被控於2016年3月4日在荃灣灰窰角街DAN6、9樓一單位內謀殺28歲男子張萬里。根據控辯雙方的同意事項,3人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
法庭記者:郭止晅
建立日期:13:30
更新日期: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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