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起攜帶逾12萬現金抵港需申報
2018-03-21 17:43
根據《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經《條例》附表1所列的指明管制站抵達香港的旅客,如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即總價值高於12萬港元),須使用紅綠通道系統下的紅通道,就有關現金類物品向海關作出書面申報。非經指明管制站抵達香港的旅客或即將離開香港的旅客,則須在海關的要求下,披露是否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如有的話,須就有關現金類物品作出書面申報。而進口或出口同一批次屬貨物的大量現金類物品,須以電子方式預先向海關作出申報。
《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及《條例(修訂附表1)公告》本星期五刊登憲報,並於3月28日提交立法會。《生效日期公告》指定2018年7月16日為《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修訂公告》在《條例》加入「海運碼頭」為指明管制站。
附表1的管制站包括:羅湖管制站、紅磡車站、文錦渡邊境管制站、沙頭角邊境管制站、港澳碼頭、中國客運碼頭、落馬洲邊境管制站、香港國際機場、屯門客運碼頭、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落馬洲支線管制站,以及啟德郵輪碼頭。
保安局表示,《條例》在2017年6月獲通過成為法例後,保安局和海關一直為實施《條例》進行準備工作。因應有關進度,《條例》可於2018年7月16日正式運作。而海運碼頭自2017年7月起設有紅綠通道系統,將可讓抵港旅客按照《條例》就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現金類物品)作出書面申報。
保安局在《條例》實施前,政府會就《條例》的規定進行公眾教育及宣傳工作。《條例》設立申報及披露制度,以偵測大量現金類物品的跨境運送活動,履行香港落實「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第32項建議的國際責任,確保恐怖分子及其他犯罪分子不能通過此等跨境方式為其活動提供資金或清洗犯罪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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