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涉搶文件案 官指條文不適用於議員
2018-03-05 15:50
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被指於去年的立法會會議上取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事後被票控藐視立法會。裁判官今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特權法)的第17(c)條藐視罪雖適用於所有立法會及附屬委員會,但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並指議員於議會內的言行理應受特權法保障,以讓議員自由於議會內表達意見。
裁判官嚴舜儀認為,法庭須以條例整體的草擬原意和目的來審視第17(c)條的適用範圍。她引述終審法院就方國珊藐視立法會案的裁決指,立法會的核心職能是自由辯論,議員須享有絕對的言論自由及免被刑事起訴,議會才能發揮其職能。特權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不限於議員的言辭,亦包括其他表達方式,如議員離場抗議等行為均受保障。
嚴官續指,干擾議會會議有不同形式,亦有程度輕重之分,被告取走政府官員的文件並非唯一干擾會議的形式,法庭不能過份看重此單一事件以決定條文適用範圍。法庭認為若言論自由需要受局部限制,該限制須將可能導致的寒蟬效應減至最低。第17(c)條雖無指明不適用於議員,但顧及條例可能造成的寒蟬效應,又考慮到基本法第75條(2)和79條(7)已足夠管制議員言行,法庭因此裁定第17(c)條並不適用於議員。
●控方認為法庭違憲
嚴官強調,法庭對於議會內的一般刑事罪行仍然有司法管轄權,議員若牽涉襲擊、刑事損壞、勒索等刑事罪行,法庭依然有權裁決議員的犯罪行為。
控方認為法庭裁決違憲,但會先了解裁決理據才決定下一步行動,嚴官遂押後案件至3月16日續審。
梁國雄於庭外形容裁決表達清晰,「非常乾淨利落」,又稱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僭建醜聞纏身,若她對自己「公道」,亦希望她對立法會議員公道一點。
律政司表示會研究裁判官的判決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然後決定案件下一步的去向,另因案件仍在審訊階段,律政司不會作進一步評論。
法庭記者:黃梓生
建立時間:11:07
更新時間: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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