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製假醫生紙 揀信助理14日內需繳賠償金$2284.6
2018-02-01 12:00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33歲被告吳嘉琪為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中學畢業後積極上進地利用工餘時間進修與正職有關的2個專業文憑。前公司行政總裁及董事和香港郵政上司的求情信中均指出吳熱愛工作、勤快盡責,認為吳不是一名貪心的年青人。
辯方亦指吳不是貪圖病假,只為達到勞工條例中,需連續4星期每星期工作18小時的規定,而公司主管曾指出如達不到該418要求,病假當天的薪資將不獲發出以及吳可能會受到紀律處分,法定病假亦要求4天政府醫生指示的病假。吳當時一心想應付418要求,心存僥倖而偽造病假紙,而且吳一直有筋膜發炎的病患,惟沒有到政府醫院看病,到私家醫生求診時亦只獲2天病假,故偽造多2天的虛假病假紙。
裁判官陳慧敏考慮到被告初犯及有良好的工作紀錄,會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作考慮。但因有案例是作出即時監禁的刑罰,故不排除有判監的可能性。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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