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清潔婦被控偷萬寧印花判無罪 官質疑動作靈活可疑

2018-01-26 17:42

身兼4份清潔工的77歲婆婆,被控於去年7月21日在荃錦中心的萬寧分店,偷去608個、總值30,400元印花。裁判官黃雅茵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時指,被告在閉路電視的影像中動作「非常靈活」,直指她聲稱其視力太差的辯護理由「令人非常驚訝」,認為她肯定是在庭上說謊。惟閉路電視拍得被告於案發翌日自願歸還印花於原處,而案中第二證人又不能說清被告是否將印花偷去。被告行為雖然「非常、非常可疑」,但裁判官認為不能在毫無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犯案,由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她罪名不成立,而被告聲稱自己擁有的10個印花將會歸還。

被控盜竊的婆婆李淑卿於開庭後一度維持站立,直至裁判官叫她坐下,她才坐下。婆婆應訊期間神情緊張,聽取裁決後不見面容有一點喜色。到庭旁聽的公眾於散庭後隨即上前,鼓勵婆婆說「婆婆加油」、「唔使驚」。

婆婆離開法院時被傳媒包圍,她不忘感謝記者報道跟進案件,到庭旁聽的家屬亦滿意裁決。婆婆表示「多謝大家關心、多謝記者支持」,亦知悉有網友聲援。至於如會否追究萬寧,會交由律師處理。而萬寧總裁發聲明,表示願意當面道歉,婆婆被問及會否接受,她指不知道。

婆婆早前自辯時稱值勤時誤以為印花是膠紙,便將印花放入褲袋以備固定垃圾袋用,回家後始發現是印花,遂於翌日早上將印花放回原位,但分店保安聲稱在李的袋搜獲涉案印花。案件引起社會廣泛回響。

控辯雙方曾於開庭後爭辯涉案印花的價值,惟黃官認為並非本案重點。她宣讀裁決時指出,法庭於本案中主要考慮兩個問題:被告視力是否真的太差,令她分不清印花和膠紙;另外,被告為何會自行將印花歸還原處。

辯方於審訊時質疑被告的警誡供詞是否自願,因被告當時非常害怕,警方要求甚麼她都照做,她卻因無戴眼鏡而不知道自己簽署了甚麼文件,連會面記錄都是獲保釋後才知悉。甚至有警員跟她說:「婆婆,你都70幾歲啦,咁大年紀,唔會坐監既,認咗佢啦。」

黃官卻指被告識字,而其兩份手寫的供詞筆跡清晰秀麗,警方再問被告是否需要修正供詞時,被告回應不必。被告於庭上作供時亦從無提及警方曾作出任何誘導行為,更遑論證明那些行為與其不自願作供有何因果關係。黃官因此認為,被告不能令法庭相信她不明白證供,也不能行使酌情權剔除被告的口頭招認和會面記錄的供詞。

另外,被告聲稱案發時無戴眼鏡,如此會使她左眼失明,右眼則「矇矇地」。但黃官留意閉路電視片段中,婆婆於案發當日能快速順暢地將多盒大、小紙皮箱拖走,又能毫無困難地向前彎腰拾起地上物件,及以紙皮掃走地上紙碎塵埃,認為影像證供顯示的與被告所言完全不符,其差異「非常令人驚訝」。黃官更直斥「肯定被告在本席前說謊」。

但黃官隨即補充指,被告說謊不一定代表被告干犯控罪。黃官續指,被告於案發時沒有即刻以印花當膠紙用,反而放入其褲袋,與她之前所說,必須用膠紙包垃圾袋的證供不吻合。但閉路電視片段又顯示,被告明顯於案發後翌日將涉案印花歸還原處,案中第二證人、肇事的分店主任能證明此點。

黃官又特別指出分店主任的供詞,從未清楚說出被告是「偷」去或「攞」去印花。黃官認為此點非常重要,但因證人證供有含糊之處,法庭不能信納。

總結所有證供,黃官認為被告行為「非常、非常可疑」,但案中仍存有少許疑點,遂裁定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犯罪,因此被告罪名不成立。

法庭記者:徐曉伊 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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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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