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黨持刀行劫 男子潛逃27年後自首判囚9年4個月

2018-01-09 17:55

53歲男散工於1988年,與同黨先後持刀行劫男魚販及小食店女東主,期後在案件開審前棄保潛逃,並於去年才到警署自首。被告今於高院承認兩項搶劫罪,法官杜麗冰判刑時指案件中有同謀,他們亦曾威嚇事主,而因被告棄保潛逃逾27年,未有及時認罪,最終判囚9年4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張漢源從農村到往城市任汽車維修員,犯案時年紀尚小且不成熟,故聽從朋友教唆,始誤入歧途。被告當時因害怕而逃避責任,致多年來以打散工為生,父母的喪禮亦未能出席。

案情指,於1988年3月29日,兩名同黨在屯門屋邨外持刀行劫,他們擊碎貨車車窗後,隨即上車及用刀指嚇男事主,並奪去價值4000元的頸鏈、1.2萬元勞力士手錶及4600元現金,貨車隨後駛往至一地盤附近,而當時事主被毛巾綁起,及以外套包頭。

另一案件發生於同年5月15日,小食店女東主回家途中,在元朗一大廈的梯間遭男子行劫,並取去2萬元。警誡下,被告承認於首宗搶劫案的角色為駛走涉案貨車,而他在另一宗案件則負責駕駛潛逃車輛。惟被告於1989年8月首日審訊時未有出席,至去年5月才到警署自首。

法庭記者:陳詠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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