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引起香港大律師公會昨晚發表聲明,指出人大漠視及閹割《基本法》第 18(3)條下只有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方可在特區境內實施的規定,又表示震驚,形容宣佈等同指「但凡全國人大常委會所說符合的便是符合」。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今日接受訪問時回應,「大律師公會對中國的憲法了解唔夠」,特別是人大的監督權。她解釋並非「人大話係就係」,人大常委作出決定前經過詳細的考慮,國務院港澳辦給予很多文件給人大常委了解,人大的法律委員會亦提供審議的意見。梁指出,外界不明白第18條,附件3是國防外交,現時西九高鐵站一地兩檢,不屬於此列,並非自治範圍外,而是自治範圍內。
梁愛詩表示,人大常委的權力來源是,憲法第67條「(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監督憲法實施」及「(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今次的人大常委的確認,是為了讓國務院能派出入境、檢疫及海關等機構到西九站,確認後才可以派出,而即使沒有這次人大的「確認」也是合法。
梁愛詩又指,今次人大的確認並非釋法,至於日後會否引來司法覆核,她指不知未來司法覆核的理由是什麼,理據是否足陪,都是假設性問題,但如果人大常委已審議及確認一地兩檢符合憲法及基本法,這個條文就具有重要性。
她再解釋現時焦點的基本法第158條,就是解釋當兩地法律制度有衝突時用哪個為依歸,法例就是以人大常委會為依歸,她補充如一地兩檢不符合基本法,人大常委根本不會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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