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事務管理局於2013年曾向電訊商調低牌照費,香港電話有限公司及香港電訊有限公司不滿減幅,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控告通訊局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要求推翻通訊局的決定及考慮進一步減免牌費,惟有關司法覆核被拒。原告不服決定提出上訴仍被拒,及後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頒下判詞,5名法官一致裁定原告上訴得直,推翻早前的判決,並宣告局方在擬定該決定時犯了法律上的錯誤。
終院法官認為,局方根據《電訊條例》徵收的牌照費用不可包括任何利潤,局方無權對該牌照容許進行的活動徵收實質上爲稅收的「費用」;又認為根據《營運基金條例》而設立的營運基金之目的,旨在將營運基金產生的收入用作基金本身的資金用途,其目的非將基金所產生之利潤不屬可供轉撥政府一般收入的「可供派發的利潤」。
判詞指,原告一方質疑局方在釐定牌照收費時,將名義稅收和股息列入預算内,以致該預算收入超過法定的目標收益,犯上了法律上的錯誤。而終院認為局方確實有將名義稅收和股息列入預算内,以製造可供轉撥政府一般收入的盈餘;該盈餘並非偶然出現。因此終院裁定原告上訴得直,並宣佈局方在擬定有關決定時錯誤地理解《電訊條例》及《營運基金條例》。
法庭記者:黃顯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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