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首宗侮辱國旗案宣判 被告毀66面國旗判囚2年

2017-12-20 16:22

天津河西法院昨日公開宣判首宗侮辱國旗罪案,一名姓吳男子因侮辱國旗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判詞指,吳男今年10月3日至10月6日晚,為發洩對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政府的不滿,攜帶剪刀至河西區兩小區內,剪破、損毀懸掛於各樓棟門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並將部分損毀的國旗、旗桿丟棄在小區道路及垃圾桶等處。經統計,被損毀的國旗共計66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在公共場合以剪刀剪壞、損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其行為已構成侮辱國旗罪。河西區檢察院指控被告犯下侮辱國旗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為嚴肅國家法律,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作出上述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將損害國旗使用的嚴肅性和國家尊嚴,必須予以嚴懲,為此刑法第299條規定了侮辱國旗罪。刑法修正案(十)在299條中增加一款將侮辱國歌入刑,對國旗、國徽和國歌提供全面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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