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籍女同性戀者QT與SS於2011年在英國民事結合,組織家庭,婚後不久SS來港工作,QT申請受養人簽證但遭入境處拒絕,遂申請司法覆核有關決定,惟去年在原訟庭被判敗訴,QT今年6月提出上訴,上訴庭日前頒判詞,指入境處政策對穩定、長久和投入關係的同性戀者構成間接歧視,裁定QT上訴得直,兼得訟費。入境處尋求上訴至終審法院,高院上訴庭今頒判詞,指上訴理據重大廣泛及重要性,因此批出終院上訴許可。
入境處提出的3個提問,指當香港法例並不承認同性婚姻或像QT一樣的民事結合,是否仍一刀切裁定否定同性婚姻便是歧視他人性取向。另外,入境處又指,有別於同性未婚者,異性婚姻在本港享有獨特的權利與義務,但在外國承認的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在入境政策上可否符合異性婚姻所賦予的權利與義務。最後,若法庭許可入境處受養人政策接納外國合法同性婚姻,那麼應用什麼標準審視憲法賦予入境處處長,行使嚴謹的入境政策同時運用酌情權,本案應如何制定及執行入境政策,而入境處處長又應如何根據婚姻狀況,判斷有差別待遇的人是否有資格申請受養人簽證。
法庭記者:潘琪慧
建立時間:10:18
更新時間: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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